索 引 号: | 563204963/2020-12186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0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关于组建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 |
关于组建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 | ||||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0-0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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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等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关于组建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59号)、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20号)、廊坊市《关于深化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大发〔2019〕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综合执法,经县委编委研究,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执法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三)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四)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案件。 (六)配合查处利用寄递渠道寄递非法文化制品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相关工作部署和任务。 (九)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组建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综合协调股、执法一队、执法二队、执法三队、执法四队。 (一)综合协调股。负责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行政事务、公文处理、信息、统计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执法应用平台及相关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等执法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教育培训以及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社会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听证有关工作;负责与其他地区执法机构开展对口交流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一队。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违规进行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进行处罚;查处网络文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文物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全县性的文化、文物市场重大案件;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二队。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电影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全县性广播电视、电影市场重大案件;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执法三队。负责全县新闻出版(版权)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组织开展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相关工作部署和任务;负责组织查处全县性新闻出版(版权)市场重大案件;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执法四队。负责全县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从业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全县性旅游市场重大案件;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使用全额事业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副局长1名(副科级),其他股级领导正股级5名,副股级5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原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相应16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与相应人员,以及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不再承担文化市场领域具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三)大厂回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人员经费来源维持现状,待上级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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